名义股东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商法-112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15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乙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由甲出面入股丙公司,丙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均记载甲为股东。问:甲能否向丙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可以,甲得以自己名义向丙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第56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名册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要件为:
  1. 第一,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
  2. 第二,章程与登记相符;
  3. 第三,代持约定仅具内部效力。 本案丙公司股东名册、章程及工商登记一致记载甲为股东,甲具备股东外观,故代持不影响对公司的权利;乙只能向甲主张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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