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执行异议

商法-25 · 公司股东 · 案例题 · 必考 · 204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出资委托乙持股,股权登记在乙名下。乙对外负债无力清偿,其债权人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名下该笔股权。甲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应否支持?
结论:通说认为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不能阻却执行。《公司法》第34条明确,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 第一,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债权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记载的权利外观。
  2. 第二,代持协议依合同相对性只约束签约双方,不能拘束协议外第三人。
  3. 第三,申请执行人并非股权交易中的受让人,不涉及股权交易的信赖利益,故不能参照善意取得,此为支持异议一方的主要理由。 两种观点均可作答,但须表明立场并自圆其说
此处 5 个采分点,约 204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5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