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资格认定
题干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按约实缴六十万元,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分红,公司仅出具收款凭证,未办理股东登记,也未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甲能否否认股东身份,主张与公司仅为资金借贷关系?
本案甲不能否认股东资格,其与公司之间并非资金借贷关系。依《公司法》第56条,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只有权利推定效力,不是确权的唯一依据。
- 第一,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 第二,须记载于股东名册,此为形式要件;
- 第三,须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经营管理、分取红利。 本案甲已实缴六十万元,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出席股东会并按比例分红,实质要件齐备;公司未办登记、未置备名册,仅属形式要件欠缺,不足以推翻其身份。故股东资格成立,甲不得改称借贷。股东资格确认形式与实质要件并审:名册登记仅推定,实际出资加行使权利即可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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