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股东的表决权
题干
甲任万水公司总经理,与丙、丁共同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木豆公司,为防万水公司知悉,用离职员工乙留存的身份证件将乙登记为股东,乙始终不知情。问:乙能否参加木豆公司股东会并表决?
乙无权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不产生该人的股东身份。
- 第一,登记系他人冒用名义所为;
- 第二,被登记人不知情;
- 第三,被登记人未作意思表示。 本案中,乙的身份证件材料是甲为隐瞒同业经营擅自使用的,登记既非乙本人申请,也未经其授权,乙与木豆公司之间无投资合意;乙未出资、未参与经营、未分取红利,不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意思基础。故乙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出资责任,不能出席木豆公司股东会并表决。冒名登记 冒名登记三无:无意思表示、无股东资格、无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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