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持合意时股权归属的认定
题干
甲、乙同为某公司股东,乙认缴出资500万元。甲先向乙个人账户转账180万元,乙随后将该款全额汇入公司账户并注明“投资款”。后甲主张该180万元系自己出资,请求确认乙名下股权归己所有。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① 结论:甲的主张不成立。甲虽提供款项,但未能证明双方存在代持关系,不能取得乙名下股权。
②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49条。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账户,股权归属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者为准。
③ 要件:
- 第一,存在代持合意;
- 第二,主张者为实际出资人;
- 第三,出资款直接交付公司。 ④ 本案套用:甲乙之间只有款项往来,并无代持约定,欠缺代持合意;该180万元由乙汇入公司账户并注明“投资款”,出资人认定为乙;甲打入乙个人账户的款项,仅成立借款关系。甲只能请求返还借款,不能确认股权。股权代持 无代持合意、钱由名义股东缴入公司,出资人即名义股东,转款人只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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