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对内与对外认定标准
题干
甲向A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出具收据但未将其载入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甲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公司以名册无记载为由拒绝。甲应依何种标准主张股东资格?
结论:股东资格认定须区分对内、对外关系,分别以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为基准。法条依据:《公司法》第56条。
- 第一,对内即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资格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法定证明,载明者即得主张股权。
- 第二,对外关系即股东向第三人主张时,以工商登记为公示依据,登记缺失则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三,名册与登记均无记载的,综合考察出资行为、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是否承担股东义务等因素。 本案中,A公司既未载甲入名册,也未办登记,甲须举证其出资的股权意思并实际行使过股权,仅凭收据不足以认定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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