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审查顺序

民法-25 · 典型担保——保证 · 选考 · 180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借给乙100万元,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到期后乙未清偿,甲在保证期间内始终未向丙提出任何要求,直至期间届满半年后才起诉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问: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还需审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吗?
结论: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且无须再审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93条第二款、《民法典》第692条。
  1. 第一,先确定保证期间是否届满;
  2.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须在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3. 第三,期间届满仍未主张的,保证责任消灭。 本案套用:甲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丙提出任何要求,丙的责任已消灭,保证债务不复存在,时效问题无从谈起。 先查保证期间,再论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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