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效力从属性

民法-88 · 担保概述 · 案例题 · 常考 · 244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承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乙后通过朋友在POS机上刷信用卡套现10万元并转入甲账户,甲乙丙均在场。法院认定该借款合同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丙与乙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亦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刷信用卡套现后转贷,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自身即无效。构成要件:
  1. 第一,主合同无效;
  2. 第二,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
  3. 第三,无法律例外规定。 本案中甲乙间借款合同已被认定无效,丙提供的保证正指向该无效债务,乙丙之间不存在独立有效的保证关系,法律亦无使保证单独存续的例外,故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从属性优先判断:主合同无效即否定保证效力主合同倒,从合同跟着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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