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约定的效力

民法-89 · 担保概述 · 案例题 · 常考 · 33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丙公司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并承诺:主合同若被法院认定无效,仍按原约定就乙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承诺效力如何?
该承诺无效。独立性约定无效 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让担保责任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续。依据《民法典》第682条、《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条。要件上:
  1. 第一,须有担保人就此作出的意思表示,即担保合同的效力被安排为独立于主合同,约定效力独立;
  2. 第二,该约定的内容指向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仍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指向无效后责任;
  3. 第三,此种约定排除担保的从属性,不产生当事人期待的效力,从属性不得排除。 本案中,丙公司承诺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仍按原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效力独立性约定,故该承诺无效;但仅该约定部分无效,保证合同其余内容仍可存续,主合同若无效,丙公司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担保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独立性约定自身也无效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332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