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题干
甲向乙借款50万元,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2023年3月1日主债务到期,甲未还款,乙于2024年2月1日书面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未回应。乙于2027年4月起诉丙。问:丙可否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担责?
结论:丙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第二款、《民法典》第188条。
- 第一,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连带保证人担责;
- 第二,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提出请求之日,而非主债务到期日;
- 第三,三年内无中止中断事由仍不主张的,时效届满。 本案套用:乙2024年2月1日请求,时效至2027年2月1日届满,乙2027年4月才起诉,已超期,丙享有时效抗辩权。 先算保证期间,再算三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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