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效力从属性
题干
甲向乙借款200万元,丙以自有别墅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丙另要求甲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若甲乙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乙能否要求无过错的丙承担责任?
不能。乙不能要求无过错的丙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38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主合同无效;
- 第二,担保合同随从无效;
- 第三,担保人对无效无过错;
- 第四,担保人免责不赔。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丙设定的抵押合同因此亦无效,丙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对该无效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其赔偿担保从属性担保合同效力随主合同,无过错担保人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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