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识别与保证期间

民法-24 · 典型担保——保证 · 案例题 · 必考 · 231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向乙借款50万元,丙在保证条款中承诺“甲到期不还,我无条件代为清偿全部本息”,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甲未清偿,乙未先向甲主张,径行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丙的责任性质如何?乙的请求应受何种期间限制?
结论:丙构成连带责任保证,乙可直接请求丙在保证范围内清偿;未约定保证期间,该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88条、《民法典》第692条。
  1. 第一,明确意思表示:丙承诺甲到期不还即无条件代偿。
  2. 第二,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清偿顺位。
  3. 第三,保证期间六个月:该期间不中止、中断、延长,乙须于六个月内向丙请求。 本案套用:乙可径行请求丙清偿,无须先执行甲;若六个月内未向丙主张,丙免除保证责任。按一般保证类推。 先看有无“无条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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