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

民法-102 · 小案例 / 保证 · 案例题 · 常考 · 25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的菜场,双方约定甲须于2022年9月前向乙转付44万余元。丙向乙出具《保证书》,承诺到期乙未收到该款即无条件担责。问:丙应承担何种类型的保证责任?
①连带责任保证。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可直接要求其付款。 ②法条依据:《民法典》第68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第2款。凡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即担责、未保留先诉利益的,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③要件:
  1. 第一,存在有效的保证合同;
  2. 第二,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为触发点;
  3. 第三,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④本案套用:丙书面承诺乙到期未收款即由其担责,触发事由是甲未按约转付,且未写明先由甲清偿,故乙可单独请求丙付款,丙不得以先诉抗辩拒绝。 保证方式以有无先诉抗辩权为分水岭 承诺“到期不还即担责”、又无先诉安排的,即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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