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维修义务与自行维修

民法-45 · 租赁合同 · 常考 · 24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合同未约定维修责任。雨季屋顶漏水影响居住,乙多次催告,甲拖延不修,乙遂请人修缮并支付费用8000元。该费用应由谁负担?
结论:该笔修缮费用应由出租人甲负担。依据《民法典》第712条及《民法典》第713条,维修义务原则上归出租人;其不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并由出租人付费。要件有三:
  1. 第一,租赁物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
  2. 第二,合同未另行约定维修义务;
  3. 第三,承租人已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而出租人仍不履行。 本案屋顶漏水妨碍居住,合同无特别约定,乙催告后甲仍拖延,乙自行维修正当,维修费用由甲承担;因修缮影响使用,乙还可请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承租人过错致损的,维修义务回到承租人。 先看约定,再看催告,最后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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