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

民法-44 · 租赁合同 · 案例题 · 常考 · 24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赁物为A栋一至三楼。租赁期内,乙公司未通知甲公司,即将A栋二楼售予丙公司并办妥过户登记。甲公司起诉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问:该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不能获得支持。依《民法典》第728条,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有其他妨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时,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1. 第一,出租人未在出卖前告知承租人,即构成对优先购买权的妨害;
  2. 第二,救济方式是向出租人主张赔偿责任,请求权对象不含买受人;
  3. 第三,合同效力依合同效力规则独立判断,不因承租人权利受妨害而无效。 本案乙公司未通知甲公司即出售二楼,侵害了优先购买权,但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仍属有效,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索赔,不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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