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排除不带租执行的要件

民法-178 · 租赁合同 · 案例题 · 常考 · 18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二十年。租赁期间,法院因另案债权查封该房屋并启动不带租拍卖,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租赁权并排除执行。经查双方订有书面租赁合同,但乙从未入住,也无证据证明其支付过租金。法院应否支持乙的请求?
不应支持乙的请求。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1条,承租人以租赁权对抗不带租拍卖的强制执行,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1. 第一,在查封前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
  2. 第二,在查封前已占有并实际使用该不动产;
  3. 第三,租赁关系真实,租金已实际支付。 本案乙与甲虽有书面合同,但乙自始未入住,未占有使用房屋,亦无证据证明其交纳租金,租赁关系的真实性无从认定,故不具备排除不带租强制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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