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与带租拍卖

民法-41 · 租赁合同 · 案例题 · 常考 · 28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乙自2024年起承租甲的一套住宅,租期三年,入住后按月交租。2025年初,甲未告知乙即把该房卖给丙并办妥过户。丙要求乙限期搬离,主张过户后租赁当然解除。问:丙的主张能否成立?若该房屋因甲的债务被法院查封拍卖,乙可如何救济?
结论:丙的主张不成立,乙可继续承租;房屋被强制执行时,乙可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带租拍卖。依据《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约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执行阶段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
  1. 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 第二,承租人于所有权变动前已占有租赁物;
  3. 第三,变动原因不限于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实现抵押权均属之。执行异议须在查封前已签书面合同、已合法占有并按约付租。 本案乙在占有期间房屋过户给丙,丙法定承受出租人地位,租金不变,故无须搬离。 判断时点是承租人是否先于所有权变动取得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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