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买卖合同效力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内每年1月15日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甲付款后,乙公司未通知甲即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过户,甲在丙主张租金时才知情。问:甲能否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乙、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只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改变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故甲公司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不能成立。法律依据见《民法典》第728条。其规则包含三项要件:
- 第一,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 第二,存在其他妨害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情形;
- 第三,法律后果上实行赔偿责任独立于合同效力,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将案涉二楼售予丙公司并办理过户,事前未告知甲公司,甲事后才知情,前两项要件均已具备,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乙、丙,甲公司无权否定其效力,只能另行向乙公司索赔,买卖合同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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