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认定

民法-171 · 租赁合同 · 案例题 · 常考 · 23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把自住房屋租给乙,租期两年,月租2500元。租期届满时,第三人愿以月租3000元承租该房,乙主张仍按原租金优先续租。问:乙能否以原租金为条件主张优先承租?
不能主张按原租金优先承租。房屋承租人虽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依《民法典》第734条,该项权利只在同等条件下才能成立。其要件有三:
  1. 第一,租赁期限届满而原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即租赁期限届满;
  2. 第二,出租人将同一房屋另行出租给第三人,即另行出租给第三人;
  3. 第三,承租人愿意接受与第三人相同的交易条件,即同等条件。 本案中租期已届满,甲把房屋以月租3000元租给第三人,乙却只肯按原月租2500元续租,租金条件不同,两笔交易的价格并不一致,不构成同等条件,故乙的优先承租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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