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抵押后出租的租赁权对抗力

民法-175 · 租赁合同 · 案例题 · 常考 · 22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以商铺向乙抵押并办理登记,一个月后将该商铺租与不知情的丙,预收一年租金;借款到期甲未还款,房屋被法院拍卖,乙竞买取得。问:乙能否要求丙腾退商铺?
能。乙可以要求丙腾退商铺。依据《民法典》第405条,唯有抵押权设立之前财产已出租并移转占有的,租赁关系才不受抵押权影响。 据此,承租人对抗抵押权实现后的买受人须具备:
  1. 第一,抵押权设立在先;
  2. 第二,已办理抵押登记;
  3. 第三,租赁成立在抵押权之后,此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本案甲先把商铺抵押给乙并完成登记,一个月后才出租给丙、预收一年租金,租赁关系明显形成于抵押权之后;丙虽不知情,但抵押登记已生公示效力,其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房屋拍卖后乙取得所有权,乙可请求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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