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题干
乙为取得甲停车场某固定车位的使用权,交付订金5000元,约定甲竣工后再签正式的车位使用权合同。甲验收合格后长期拖延签约,并拒不交付车位。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甲的行为构成违反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要件有三:
- 第一,双方就将来订立本约达成合意;
- 第二,合意已明确本约主要条款;
- 第三,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订立本约。 本案中,双方约定甲竣工后签署正式车位使用权合同,乙交付订金5000元,预约合同已成立;甲验收合格后长期拖延签约、拒不交付车位,属不履行预约义务,应由甲承担违约责任。预约合同预约违约不等于本约违约,救济限于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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