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强制履行

民法-194 · 2015—2017年真题 · 案例题 · 常考 · 31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欲出售其自有房屋,该房屋已出租。乙提出购买,双方先签了一份房屋预购协议,约定乙先付三分之二房款、由丙担任保证人并提供他人房屋抵押,双方还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不履行该协议。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甲履行?
不能强制履行。预约合同乙无权诉请法院判令甲签订本约,仅能主张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495条。
  1. 第一,当事人之间已成立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
  2. 第二,预约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而非直接移转房屋所有权,义务指向订约;
  3. 第三,一方违反订约义务时,相对方取得的是预约层面的违约救济,不含强制缔约请求权。 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预购协议性质即为预约,做预告登记、设保证与抵押均不改变这一性质;甲未按期订约,只是违反了订约义务。是否最终出卖房屋取决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自由,法院不得强制缔约,故不能判令甲必须将房屋卖与乙。乙可依约要求甲承担预约违约责任,例如赔偿为缔约支出的费用等信赖利益损失。 预约的效力是订立本约,不是交付本约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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