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的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131 · 合同成立 · 案例题 · 常考 · 24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承包某小区装修业务,乙公司提出合作意向,双方持续磋商半年。甲公司多次以总经理审批为由变更细节,迟迟不签正式合同。经查,甲公司早在磋商初期即决议放弃该项目。乙公司因洽谈回绝其他合作对象,支出设计费并致资源空置。乙公司有何权利?
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公司可请求赔偿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要件:
  1. 第一,发生于合同订立前的磋商阶段,双方已形成先合同信赖关系;
  2. 第二,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自始没有订约真意;
  3. 第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 本案中,甲公司磋商初期即决议放弃项目,却仍以总经理审批为由反复变更细节、拖延签约,属无订约真意仍推进磋商;乙公司为此回绝其他合作对象、资源空置并支出设计费,形成信赖利益损失,与甲公司行为有因果关系。故乙公司可请求赔偿,但无权要求强制缔约。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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