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广告构成要约的认定

民法-130 · 合同成立 · 案例题 · 常考 · 23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见开发商售楼传单载明“购房送车位”并注明车位位置、编号,遂签约并付清房款。交房时开发商以预售合同未约定送车位为由拒交。甲能否请求开发商交付车位?
甲能要求交付车位。该赠送车位的允诺,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纵未写入预售合同,也成为合同内容。依据《民法典》第47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要件:
  1. 第一,说明与允诺指向规划区内房屋及相关设施;
  2. 第二,内容须具体确定;
  3. 第三,须对订约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 本案传单已载明车位位置与编号,指向明确;甲正因需要车位而签约,该允诺实际左右其订约决定;车位又属房屋配套设施。故开发商拒交构成违约,甲可请求继续履行。 广告允诺具体确定且影响订约的,视为要约,未入合同亦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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