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超限部分的效力
题干
甲与乙签订总价款600万元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向乙支付定金200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总价款15%的违约金。甲依约交款,收货后以车辆存在重大缺陷为由拒付价款。问:甲乙约定的定金效力如何?
约定的200万元定金中,120万元有效,其余80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586条。定金规则的要件有三:
- 第一,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定金已实际交付;
- 第二,定金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不超过标的额20%;
- 第三,超限部分不发生担保效果,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本案主合同标的额为600万元,按20%计算上限为120万元;甲实际交付200万元,其中120万元在上限之内,成立定金;多出的80万元超出部分不具定金效力,只能按预付款对待,乙应予返还或抵作价款,且不适用定金罚则。 记:定金上限=标的额20%,超出只是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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