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民法-132 · 合同成立 · 案例题 · 常考 · 29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县国土局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起拍价4300万元。乙公司申请竞买并报价5000万元。因甲县国土局未获批准即擅自挂牌,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停止挂牌,出让未能成交。乙公司起诉请求赔偿开发房地产的预期利润1.5亿元。问:该请求应否支持?
结论:乙公司要求赔偿开发预期利润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甲县国土局仅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不承担履行利益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00条,此种责任的成立应具备:
  1. 第一,违反先合同义务;
  2. 第二,行为人有过错;
  3. 第三,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 本案中,甲县国土局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挂牌并接受报价,磋商阶段违背诚信与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乙公司因信赖挂牌有效而申请竞买、报价5000万元,合同终未成立,其为缔约支出的费用属信赖利益损失;1.5亿元开发预期利润须待合同成立并履行方能取得,属履行利益。故乙公司仅能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其预期利润请求不予支持。 合同未成立只赔信赖利益,成立后才赔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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