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赔偿

民法-65 · 责任承担 · 必考 · 250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采购设备,谈判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披露客户名单以评估履约能力,甲公司披露后谈判破裂,乙公司将该名单用于自身营销。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赔偿?依据为何?
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00条、《民法典》第501条。
  1. 第一,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为前提;
  2. 第二,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实施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
  3. 第三,相对方受有损失,且与违反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合同未成立,乙公司对谈判中知悉的客户名单负保密义务,却擅自用于营销,构成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应赔偿甲公司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及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相对性,谁缔约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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