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作为的正当防卫
题干
甲之女丙落水,甲有能力救助而不救;乙见状以暴力迫使甲救助丙,致甲轻伤。乙对甲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乙对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20条,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实施防卫。要件为:
- 第一,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包括不作为;
- 第二,该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第三,防卫人主观上出于保护他人权益的目的,具有防卫意识;
- 第四,防卫强度与所保护利益基本相当,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甲对落水的女儿丙负有救助义务且有救助能力却拒不施救,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不法侵害,侵害持续存在;乙为使甲履行救助义务施加暴力,致其轻伤,所保护利益远重于轻伤后果,手段与目的相当。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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