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中无辜第三者的界定
题干
邻居乙家失火,甲冲入火场救火,因火势太猛无法抱出一岁婴儿丙,遂将丙从二楼窗户抛出,致丙轻伤,随后送医。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甲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亦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21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成立避险须具备:
- 第一,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
- 第二,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
- 第三,风险转嫁给无辜第三者。同时,避险以行为形式上符合某一犯罪构成为前提。 本案中,甲冲入乙家扑救火灾,将被困火场的一岁婴儿丙从二楼抛出致轻伤;丙本是危险的直接承受者,并非与险情无关的第三人,甲未把风险转给他人,反而使丙脱离火场、降低了其风险,客观上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 因此险情由受益人自身承受时不成立紧急避险,甲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负刑事责任。 风险转给无关第三人才叫避险;险在自己身上,只是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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