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的认定与罪责

刑法-51 · 排除犯罪性事由 · 案例题 · 常考 · 24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作案后逃跑,身上血迹未干,被便衣民警乙拉住衣领盘查。甲误认遇劫匪而与乙扭打,乙称自己是警察,甲不信,仍将乙打成轻伤。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假想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0条、《刑法》第234条,正当防卫须以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为前提;不存在侵害而误认存在并加以反击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只能按假想防卫处理。其要件:
  1. 第一,误认存在不法侵害;
  2. 第二,出于防卫意思;
  3. 第三,主观上无伤害故意。 本案甲因身上血迹未干被便衣民警乙拉住衣领盘查,误认遇劫匪而扭打,乙表明警察身份后甲仍不信,将乙打成轻伤。甲对侵害事实存在认识错误,欠缺伤害故意,而过失致人轻伤又不在过失犯罪之列,故不成立过失犯罪,甲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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