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与界限

刑法-50 · 排除犯罪性事由 · 案例题 · 必考 · 32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上山狩猎,误将前方的丙认作野兽而举枪瞄准。乙在甲身后见状,呼喊无效后向甲开枪,击伤甲的手臂,丙得以脱险。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乙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21条,为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不负刑事责任;甲并无侵害故意,仅系误认,通说认为此种情形不宜按正当防卫处理,应以紧急避险评价。其要件为:
  1. 第一,存在现实危险正在发生,丙的生命已处于紧迫威胁;
  2. 第二,不得已损害较小法益,除损害甲以外别无他法;
  3. 第三,主观上具有避险意识,且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甲因误认而瞄准丙,丙的生命危险客观存在;乙在后方呼喊无果,只能开枪击伤甲的手臂,牺牲的是甲的身体健康,保全的是丙的生命;乙意在救人,具备避险意识。故乙保全法益重于牺牲法益,属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因误认而产生的危险,制止行为按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认定,且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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