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避险的两种理论定性
题干
甲欲盗窃乙停放汽车内的手机,砸破车窗;恰巧乙的孩子丙被锁在车内且呼吸困难,甲的行为偶然使丙获救。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几种观点?
甲的行为属于偶然避险,其定性取决于所采理论立场。依据《刑法》第21条、《刑法》第275条。
- 第一,主观上避险意识缺失,行为人并无救助意思;
- 第二,客观上避险效果偶然发生,危险因该行为被消除;
- 第三,评价重心在于客观法益损害是否减少。 本案中,甲砸破车窗意在窃取乙车内手机,并无救助丙的意思,却客观上使缺氧的丙获救。按行为无价值论,甲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与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按结果无价值论,法益损害被避免,成立紧急避险,无罪。偶然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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