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成立与限度

刑法-52 · 排除犯罪性事由 / 刑法总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1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妻子乙饮酒后,乙突然口吐白沫、病情危急。当时无他人可代为驾车,等待救护车又恐延误救治,甲只得醉酒驾驶自家汽车将乙送往医院。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醉酒驾车送乙就医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成立紧急避险。依据《刑法》第21条(另见第133条之一),紧急避险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1. 第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
  2. 第二,别无其他合理手段可排除危险;
  3. 第三,所损害的利益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本案中,乙口吐白沫,生命危险已现实发生;甲身边无他人可代驾、等救护车恐延误救治,醉驾送医具有不得已性;生命健康法益重于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故甲的行为阻却违法,不负刑事责任。避险的不得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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