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148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案例题 · 常考 · 19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经营烤肉店,为与对面的同行竞争,在卤制肉品时掺入罂粟壳粉末并出售。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刑法》第144条。本罪成立要件:
  1. 第一,行为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环节;
  2. 第二,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 第三,行为人明知仍掺入并销售。 本案中,甲系烤肉店经营者,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其为排挤同行,在卤肉时投加罂粟壳粉末并对外出售,该物含吗啡等成分、本非食品原料,符合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属性;甲明知仍主动掺入,主观故意成立,故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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