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领信用卡与预备行为正犯化
题干
甲持伪造的身份证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一张,尚未持卡消费,即因形迹可疑被巡逻警察盘问而案发。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其要件为:
- 第一,行为对象是信用卡;
- 第二,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
- 第三,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本案中,甲持伪造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申领信用卡,正属上述骗领行为;甲本欲持卡刷卡消费,可见该行为只是信用卡诈骗的准备环节,但立法者已把这一准备环节单独设罪,即预备行为正犯化,故直接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不再论以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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