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题干
甲散发宣传单,宣称集资开办加盟店,承诺两个月后还本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两倍利息,共向社会筹得2000万元后高息放贷赚取利差。若甲仅向亲友吸收资金,或乙、丙向公众吸存后交甲收受,各应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依据《刑法》第176条,本罪要件为:
-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第二,向社会公开宣传;
- 第三,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 第四,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行为人不具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甲散发传单公开招揽,以加盟店筹资为名、许诺两月后还本并付双倍定期利息,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之人,筹得2000万元后转手高息放贷牟利,只是赚取利差,故成立本罪而非集资诈骗罪。若仅向亲友吸收,对象特定,欠缺公众性,不成立本罪;甲明知乙、丙交付的钱款系二人向社会公众所吸收,仍予收受,属借下线间接吸收公众存款,同样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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