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的界分
题干
甲拾得乙丢失的手机,利用机内已登录的微信,把乙名下信用卡里的三万元划入乙的微信零钱。甲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据《刑法》第196条,该罪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为构成前提。
- 第一,须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 第二,须取得数额较大财物;
- 第三,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甲拾得乙遗失的手机,借助机内已登录的微信,把乙信用卡内三万元划入乙本人的微信零钱,其动用的是支付账户资料,而非信用卡卡号与密码,故不符合冒用信用卡的要件;该款项仍在乙名下账户,是否造成损失尚有争议,若认为已脱离乙的控制,则应评价为构成盗窃行为,仍非本罪。可见无论采何种观点,均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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