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对象认识错误

刑法-152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案例题 · 常考 · 19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乙托甲代为转移一笔资金,甲误以为该款系乙贪污犯罪所得,实为毒品犯罪所得,仍以投资名义将款项转出。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洗钱罪?
甲的行为成立洗钱罪。依据《刑法》第191条,本罪要件有四:
  1. 第一,行为对象限于七类上游犯罪所得;
  2. 第二,行为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
  3. 第三,客观上实施转移、转换资金的行为;
  4. 第四,目的在于掩饰、隐瞒来源与性质。 本案中,乙所交付资金实为毒品犯罪所得,甲误认作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以投资名义代为转出;两类所得均落于本罪对象范围之内,该误认属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阻却故意。故洗钱故意与洗钱行为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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