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独立性与上游犯罪

刑法-153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0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丙300万元贿赂,乙明知系贿赂款,仍帮甲以股权转让名义转为乙公司40%股权使其合法化。甲因受贿被诉后潜逃国外,受贿案尚未裁判;若甲死亡或受贿罪已过追诉时效。问:能否审判乙的洗钱罪?
①能对乙的洗钱罪进行审判,其对上游犯罪并无附随性洗钱罪可独立审判。 ②依据《刑法》第191条,本罪指明知特定七类犯罪所得,仍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 ③要件:
  1. 第一,上游属七类特定犯罪;
  2. 第二,明知系犯罪所得;
  3. 第三,实施掩饰隐瞒行为。 ④本案乙明知丙交付甲之款系贿赂,仍以股权转让名义换成股权使之合法化明知贿赂仍洗钱;甲潜逃国外、后死亡,或上游受贿已过上游已过追诉时效,只要上游事实查证属实,即可认定并审判洗钱罪仍可追诉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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