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题干
甲向农户收购玉米后索要发票,农户无法开具。甲遂找到乙公司,由乙按其收购价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依据《刑法》第205条,本罪并非单纯的票据形式违规,其要件为:
- 第一,客观上实施虚开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 第二,主观上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
- 第三,虚开行为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现实危险。 本案中,甲向农户收购玉米属真实交易,让乙按收购价开出等额发票,票面金额与真实交易一致,其目的只是取得入账凭证,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故国家税款无损失可能,三项要件均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骗抵目的且无税款损失危险的,不按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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