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移绑定卡内资金的定性

刑法-160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3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公交车上趁同行乘客乙不备取走其手机,破解微信密码后,将微信所绑定的乙的储蓄卡内3万元转入自己微信账户。问: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哪几种观点?
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另有观点主张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依《刑法》第264条、《刑法》第196条,二罪分野在于取财工具究竟是微信还是信用卡本身。
  1. 第一,是否冒用他人信用卡;
  2. 第二,刑法上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
  3. 第三,资金转移是否依赖信用卡功能。 本案中甲窃得手机后破解密码,直接操作微信把绑定储蓄卡内三万元划入自身账户,全程未动用信用卡的透支、结算功能,属通过微信窃取他人财物,故以盗窃论;若认定微信仅是信用卡支付的识别渠道,冒用微信即等于冒用信用卡,则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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