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

刑法-157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3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乙的信用卡遗失后,与之同名同姓的甲向银行谎称系本人,办理挂失并重新制卡,从而取得乙名下的新卡。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据《刑法》第177条之一,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成立本罪。要件有三:
  1. 第一,冒用他人身份;
  2. 第二,向银行申办信用卡业务;
  3. 第三,骗领并取得信用卡。 本案中,甲与乙虽同名,但卡确属乙所有,甲仍以持卡人名义申报挂失并重新制卡,属于冒用身份;其所办为补发新卡业务;银行因身份核验有误而发放了乙名下的新卡,甲已实际取得。三项具备且主客观一致,故构成本罪。取得后是否刷卡使用,只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另评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领即既遂,不以实际使用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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