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权利保障与被害方权益

刑诉-194 · 刑诉法重要原则与制度 · 必考 · 293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认罪认罚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利保障义务,以及被害人意见、和解谅解对从宽处理的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的运行以权利保障和被害方参与为支撑。
  1. 第一,公安、检察、法院均应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无辩护人的安排值班律师,符合强制辩护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即保障获得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6条。
  2. 第二,制度覆盖全部案件,重罪亦可认罪认罚从宽;但属可以适用而非一律适用,性质、手段、后果特别严重而不足以从轻的,不予从宽。
  3. 第三,应当听取被害方意见,是否采纳由机关裁量;符合和解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应当促进和解,不符合的可促成赔偿谅解。判断口径:被害方异议不影响从宽适用;未退赔、未达成调解和解的,未达成调解和解从宽应酌减;赔偿请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致未和解的,一般不影响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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