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反悔与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

刑诉-11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案例题 · 常考 · 26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张三涉嫌盗窃甲的财物被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中张三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张三随即反悔,称只是借用。检察院重审后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而甲未向法院提出控告。问: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结论:检察院应维持对盗窃行为的不起诉决定,对侵占罪不得改以公诉方式追究,同时告知甲可向法院提起自诉;张三反悔后不再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理由:其一,张三否认盗窃、只承认借用,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已不存在,从宽处理的程序基础动摇,但经重新审查其确不构成盗窃,原不起诉结论并无不当。其二,其行为如构成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追诉以被害人告诉为前提。其三,甲未向法院控告,缺少启动追诉的条件,检察院不得提起公诉,只能进行告知,由甲自行决定是否自诉。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刑法》第270条。 反悔失从宽,侵占须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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