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

刑诉-03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案例题 · 常考 · 16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刘某出发前把一把刀具藏在摩托车侧面,随后连续飞车抢夺多名妇女的名牌挎包,次日被抓获。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刘某承认抢夺事实、承认带刀未用,也认可量刑建议,但坚决不承认抢劫,只承认抢夺。问:对刘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结论:可以。刘某自愿如实供述飞车夺包的事实,承认携带刀具但未实际使用,并认可量刑建议,已经具备认罪认罚的成立要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坚持认为自己只构成抢夺、不承认抢劫,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未否认犯罪事实本身,故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该制度看重的是悔罪态度与程序配合,而非被告人对罪名定性的认同,因此本案仍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168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