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须真诚悔罪不得转移财产

刑诉-05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案例题 · 常考 · 23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讯问时自愿如实供述并愿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甲以明显低价将房屋、车辆卖给家人,并表示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却仍认定其认罪认罚、提出从宽量刑建议。问:检察院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须同时具备认罪与认罚:认罪是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事实;认罚是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并包括积极退赃退赔、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本案甲虽如实供述、表示愿受处罚,但以明显低价将财产转让给家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责任,其“无能力赔偿”系自己造成,不能认定其真诚悔罪,不符合认罚的实质要件。故检察院不应认定甲属于认罪认罚,更不应据此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应当继续追缴、责令退赔,并对转移财产情节在量刑时不予从宽考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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