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采纳与调整程序

刑诉-195 · 刑诉法重要原则与制度 · 必考 · 297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则与调整程序,以及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处理。
认罪认罚案件以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为原则。
  1. 第一,法院依法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罪名与量刑建议;但行为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认罪、否认指控事实、罪名认定不一致等情形除外。
  2. 第二,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以调整,或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调整;不调整或调整后仍不当依法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3. 第三,速裁案件需调整的,应速裁案件庭前或者当庭调整,仍符合条件的继续速裁;速裁的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
  4. 第四,审判阶段认罪可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一审未认罪、二审才认罪的,二审从宽应与一审有所区别。判断口径:是否明显不当,应结合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况、法定刑与类案刑罚综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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