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认罪认罚与未和解的从宽

刑诉-09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案例题 · 常考 · 213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齐某涉嫌盗窃玉镯被江州市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其系聋哑人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齐某愿按市场价赔偿2万元,被害方坚持至少10万元,致未达成和解,检察院遂未对其从宽。问:本案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本案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两处违法。
  1. 第一,让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错误。齐某系聋哑人,依法属于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检察院仍要求其签署,程序违法。
  2. 第二,仅因未达成和解即不予从宽错误。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赔偿数额经鉴定符合市场价,未达成和解的原因是被害方的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此种情形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检察院应依法对齐某从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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