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情形

刑诉-203 · 重要诉讼参与人 · 常考 · 276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情形,以及办案机关在何种条件下负有指派律师的义务。
无辩护人的法定情形一经出现,办案机关即负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的义务,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1. 第一,主体要件上,盲、聋、哑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当然适用对象。
  2. 第二,后果要件上,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被告人即使拒绝委托,也须获得法援辩护。
  3. 第三,程序类型上,未成年人案件、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案件、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及缺席审判案件,同样实行强制指派。共同闸门是没有委托辩护人。判断口径:先查主体身份与量刑幅度,再看有无辩护人,二者同时具备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不因案情清楚或当事人懂法律而免除,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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