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听取辩护人意见

刑诉-51 · 辩护与代理 · 案例题 · 常考 · 21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甲委托的辩护人乙律师多次提出要求,检察院才听取其意见。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款,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须履行三项义务:
  1. 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当面进行且不可省略;
  2. 第二,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将意见记录在案,无须辩护人反复请求;
  3. 第三,辩护人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书面意见附卷。 本案中,甲已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机关本应依职权主动征询乙律师意见、记录并附卷;而检察院直到乙多次要求后才听取,属未主动履行听取义务,程序违法。故该做法不正确。 讯问本人、听取意见、记录附卷三步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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